近期,建設工程所用的鋼材、鋁材、水泥、干粉砂漿等建筑材料價格持續(xù)上漲。在建設工程領域,鋼筋、水泥等建材是工程的主要原材料,占施工成本比例較高,建材價格穩(wěn)定對于施工企業(yè)無疑是非常重要的。因此,當建材價格暴漲時,施工單位往往希望發(fā)包人能夠調整工程價款予以補償,甚至可能以“情勢變更”為由訴諸司法,要求裁判機關調價,對此,裁判機關是否支持?對此,筆者根據既有案例總結出如下裁判觀點,供各界參考。
對施工單位而言,材料款在工程造價中的占比較高,因此,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重點審查合同價款的組成及調整方式。對于固定價施工合同,尤其是對其中“任何情況均不予調整”的約定更應審慎斟酌,至少應區(qū)分合同約定工期與工程逾期,對工程逾期(尤其是因發(fā)包人原因導致)后的合同價格調整方式做出明確約定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應及時做好工期簽證,同時應盡可能與建設單位商定價款調整事宜。
近期因建筑材料價格暴漲,施工單位與發(fā)包人協商調差未果,如單方解除合同將承擔違約責任,如繼續(xù)履行合同又面臨巨額的虧損,施工單位陷入兩難的困境。筆者認為,建筑材料突然暴漲,對發(fā)承包雙方而言,均是事先難以預料的價格風險。如發(fā)包人在調差協商中如過于強硬,不利于促進中標單位積極履行合同,重新招標、選擇新的施工單位帶來的損失亦不容小覷,極有可能是雙方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化,最終結果兩敗俱傷。同時,為維持市場秩序,法院在處理類似爭議時,亦不宜過于僵化,宜立足于合同約定,基于公平原則,促進合同雙方當事人合理調整合同價格,適當分配因建筑材料暴漲帶來的系列風險,以期激發(fā)市場主體的積極性、能動性,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發(fā)展。